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审理与决定

第二十四条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决定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 (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行政复议程序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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