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审理与决定
第二十三条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可以决定由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依据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六)出现新证据,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更为合理的。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审理与决定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可以决定由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依据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六)出现新证据,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更为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