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审理与决定

第二十二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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