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第十九条

第四章 审理与决定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构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发出停止执行通知书,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及第三人。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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