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第十六条

第四章 审理与决定

第十六条

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情况,也可应请求听取复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的口头意见。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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