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第十二条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复议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 (二)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 (三)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复议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复议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 (二)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 (三)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复议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