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第十一条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并附具必要的证据材料。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书面形式作出的,应当附具该文书或者其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的,应当附具授权委托书。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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