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第七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七条第二章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设置和补充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合理控制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规模。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规模能够满足跨年度预算平衡需要的,应当加大冲减赤字、化解政府债务的力度。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