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四条

第二章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设置和补充

第四条

一般公共预算的超收收入,除用于冲减赤字外,应当用于设置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