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第四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四条第二章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设置和补充第四条一般公共预算的超收收入,除用于冲减赤字外,应当用于设置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