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提出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设置、补充和动用的具体方案,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编入本级预决算草案或者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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