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第三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提出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设置、补充和动用的具体方案,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编入本级预决算草案或者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