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是指为实现宏观调控目标,保持年度间政府预算的衔接和稳定,各级一般公共预算设置的储备性资金。各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不得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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