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五章 附则第十三条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