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渔业水域污染事故是指由于单位和个人将某种物质和能量引入渔业水域,损坏渔业水体使用功能,影响渔业水域内的生物繁殖、生长或造成该生物死亡、数量减少,以及造成该生物有毒有害物质积累、质量下降等,对渔业资源和渔业生产造成损害的事实。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