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二十七条

凡污染造成人工增殖和天然渔业资源损失的,按污染对渔业资源的损失及渔业生产的损害程度,由主管机构依照《渔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责令赔偿渔业资源损失。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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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