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第四章 处理程序第二十七条凡污染造成人工增殖和天然渔业资源损失的,按污染对渔业资源的损失及渔业生产的损害程度,由主管机构依照《渔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责令赔偿渔业资源损失。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