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

主管机构应在收到申请书十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申请人不按期或不提出答辩书的,视为拒绝调解处理,主管机构应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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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