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条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二十条

主管机构受理污染事故赔偿纠纷后,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部门的人员参加调解处理工作。负责和参加处理纠纷的人员与纠纷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时,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提出回避请求。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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