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 / 第二条独立法条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应当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机构)的调查处理。 各级主管机构调查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适用本规定。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