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应当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机构)的调查处理。 各级主管机构调查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适用本规定。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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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