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九条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请求主管机构调解处理的纠纷,当事人必须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如下事实: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邮政编码等(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申请事项,事实和理由; (三)与事故纠纷有关的证据和其他资料; (四)请求解决的问题。 申请书一式三份,申请人自留一份,两份递交受理机构。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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