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七条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主管机构受理当事人事故纠纷调解处理申请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处理; (二)申请人必须是与渔业损失事故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三)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的事实依据与请求; (四)不超越主管机构受理范围。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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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