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五条

第三章 调查与取证

第十五条

渔业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数据、鉴定结论或其他具备资格的有关单位出具的鉴定证明是主管机构处理污染事故的依据。 监测数据、鉴定结果报告书由监测鉴定人员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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