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三章 调查与取证第十五条渔业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数据、鉴定结论或其他具备资格的有关单位出具的鉴定证明是主管机构处理污染事故的依据。 监测数据、鉴定结果报告书由监测鉴定人员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