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四条

第三章 调查与取证

第十四条

调查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必须制作现场笔录,内容包括:发生事故时间、地点、水体类型、气候、水文、污染物、污染源、污染范围、损失程度等。 笔录应当表述清楚,定量准确,如实记录,并有在场调查的两名渔业执法人员的签名和笔录时间。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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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