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
第三章 调查与取证
第十三条
渔业执法人员调查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应当收集与污染事故有关的各种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调查与取证
渔业执法人员调查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应当收集与污染事故有关的各种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