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

第三章 调查与取证

第十三条

渔业执法人员调查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应当收集与污染事故有关的各种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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