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

第三章 调查与取证

第十二条

主管机构在发现或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填写事故报告表,内容包括报告人、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损害原因及状况等。 (二)尽快组织渔业环境监测站或有关人员赴现场进行调查取证。重大、特大及涉外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应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上一级主管机构报告。 (三)对污染情况复杂、损失较重的污染事故,应参照农业部颁布的《污染死鱼调查方法(淡水)》的规定进行调查取证。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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