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污染事故处理管辖
第十一条
跨行政区域的渔业水域污染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主管机构应积极配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做好事故的处理工作。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污染事故处理管辖
跨行政区域的渔业水域污染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主管机构应积极配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做好事故的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