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污染事故处理管辖

第十一条

跨行政区域的渔业水域污染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主管机构应积极配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做好事故的处理工作。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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