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第九条
第九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以不公平的高价许可知识产权或者销售包含知识产权的产品,排除、限制竞争。 认定前款行为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该项知识产权的研发成本和回收周期; (二)该项知识产权的许可费计算方法和许可条件; (三)该项知识产权可以比照的历史许可费或者许可费标准; (四)经营者就该项知识产权许可所作的承诺; (五)需要考虑的其他相关因素。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以不公平的高价许可知识产权或者销售包含知识产权的产品,排除、限制竞争。 认定前款行为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该项知识产权的研发成本和回收周期; (二)该项知识产权的许可费计算方法和许可条件; (三)该项知识产权可以比照的历史许可费或者许可费标准; (四)经营者就该项知识产权许可所作的承诺; (五)需要考虑的其他相关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