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第九条

第九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以不公平的高价许可知识产权或者销售包含知识产权的产品,排除、限制竞争。 认定前款行为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该项知识产权的研发成本和回收周期; (二)该项知识产权的许可费计算方法和许可条件; (三)该项知识产权可以比照的历史许可费或者许可费标准; (四)经营者就该项知识产权许可所作的承诺; (五)需要考虑的其他相关因素。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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