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经营者之间不得利用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达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所禁止的垄断协议。 经营者不得利用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不适用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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