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本规定对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未作规定的,依照反垄断法和《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处理。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