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对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未作规定的,依照反垄断法和《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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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