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认定本规定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所称的“正当理由”,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有利于鼓励创新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二)为行使或者保护知识产权所必需; (三)为满足产品安全、技术效果、产品性能等所必需; (四)为交易相对人实际需求且符合正当的行业惯例和交易习惯; (五)其他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因素。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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