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认定本规定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所称的“正当理由”,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有利于鼓励创新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二)为行使或者保护知识产权所必需; (三)为满足产品安全、技术效果、产品性能等所必需; (四)为交易相对人实际需求且符合正当的行业惯例和交易习惯; (五)其他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因素。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认定本规定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所称的“正当理由”,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有利于鼓励创新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二)为行使或者保护知识产权所必需; (三)为满足产品安全、技术效果、产品性能等所必需; (四)为交易相对人实际需求且符合正当的行业惯例和交易习惯; (五)其他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