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在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从事下列行为,排除、限制竞争: (一)在参与标准制定过程中,未按照标准制定组织规定及时充分披露其权利信息,或者明确放弃其权利,但是在标准涉及该专利后却向标准实施者主张该专利权; (二)在其专利成为标准必要专利后,违反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以不公平的高价许可,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许可、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实行差别待遇等; (三)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过程中,违反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未经善意谈判,请求法院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作出禁止使用相关知识产权的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等,迫使被许可方接受不公平的高价或者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四)市场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标准必要专利,是指实施该项标准所必不可少的专利。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