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利用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联合排斥特定经营者参与标准制定,或者排斥特定经营者的相关标准技术方案; (二)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联合排斥其他特定经营者实施相关标准; (三)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约定不实施其他竞争性标准; (四)市场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利用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联合排斥特定经营者参与标准制定,或者排斥特定经营者的相关标准技术方案; (二)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联合排斥其他特定经营者实施相关标准; (三)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约定不实施其他竞争性标准; (四)市场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