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涉及知识产权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应当考虑反垄断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因素和知识产权的特点。 根据涉及知识产权的经营者集中交易具体情况,附加的限制性条件可以包括以下情形: (一)剥离知识产权或者知识产权所涉业务; (二)保持知识产权相关业务的独立运营; (三)以合理条件许可知识产权; (四)其他限制性条件。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涉及知识产权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应当考虑反垄断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因素和知识产权的特点。 根据涉及知识产权的经营者集中交易具体情况,附加的限制性条件可以包括以下情形: (一)剥离知识产权或者知识产权所涉业务; (二)保持知识产权相关业务的独立运营; (三)以合理条件许可知识产权; (四)其他限制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