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附加下列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排除、限制竞争: (一)要求交易相对人将其改进的技术进行排他性或者独占性回授,或者在不提供合理对价时要求交易相对人进行相同技术领域的交叉许可; (二)禁止交易相对人对其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 (三)限制交易相对人在许可协议期限届满后,在不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下利用竞争性的技术或者产品; (四)对交易相对人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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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