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违背所在行业或者领域交易惯例、消费习惯或者无视商品的功能,从事下列搭售行为,排除、限制竞争: (一)在许可知识产权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被许可人购买其他不必要的产品; (二)在许可知识产权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被许可人接受一揽子许可。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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