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第十条
第十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拒绝许可其他经营者以合理条件使用该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 认定前款行为应当同时考虑以下因素: (一)该项知识产权在相关市场不能被合理替代,为其他经营者参与相关市场的竞争所必需; (二)拒绝许可该知识产权将会导致相关市场的竞争或者创新受到不利影响,损害消费者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三)许可该知识产权对该经营者不会造成不合理的损害。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