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负责组织规章的制定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订、公布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组织、督促计划的执行; (二)起草或者组织起草规章草案; (三)审查、修改规章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规章送审稿); (四)提请委务会审议规章草案; (五)办理规章公布与备案事宜; (六)起草或者组织起草规章解释、修改、废止的草案或者意见; (七)组织开展立法后评估; (八)编辑证券期货法规汇编。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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