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七章 汇编和翻译

第三十八条

规章需要翻译正式英文译本的,由起草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向委务会提出建议,由委务会作出决定。 委务会作出翻译规章决定的,由法制机构组织翻译、审定,起草部门和中国证监会国际合作部门予以协助。在翻译和审定工作中,法制机构可以聘请相关专业组织或者人员予以协助。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