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解释、修改与废止

第三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建立立法信息及时反馈制度。中国证监会各部门以及派出机构、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在适用现行证券期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时,发现需要修改、解释的,可以及时向法制机构报告。 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规章或者规章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并把评估结果作为修改、废止有关规章的重要参考。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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