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解释、修改与废止
第三十四条
现行规章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一)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二)因上位法的废止或者修改而失去立法依据; (三)所规范的事项已由新的法律、行政法规予以规范; (四)所规范的事项已由新的规章予以规范; (五)所规范的事项已不存在或者已执行完毕,规章无继续存在的必要; (六)其他情形。 中国证监会各部门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规章可以向法制机构提出废止的建议。法制机构可以根据有关部门的建议,提出废止的请示,提请委务会审议通过后,以公告形式公布。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