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解释、修改与废止

第三十三条

现行规章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一)部分内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二)因上位法的修改需要作相应修改; (三)因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有必要进行相应修改; (四)两件以上的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互抵触; (五)其他情形。 规章的修改程序适用本规定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各部门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规章可以向法制机构提出修改的建议。法制机构可以根据有关部门的建议,起草修正案草案,提请委务会审议通过后,以中国证监会令的形式公布。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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