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解释、修改与废止
第三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各部门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规章可以向法制机构提出解释的建议。法制机构可以根据有关部门的建议,起草规章解释草案,按程序报请批准后,以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形式公布。 中国证监会各部门可以起草规章解释草案,法制机构参照规章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按程序报请批准后,以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形式公布。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解释、修改与废止
中国证监会各部门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规章可以向法制机构提出解释的建议。法制机构可以根据有关部门的建议,起草规章解释草案,按程序报请批准后,以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形式公布。 中国证监会各部门可以起草规章解释草案,法制机构参照规章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按程序报请批准后,以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形式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