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审 查
第二十一条
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机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 (一)制定规章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或者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未按照规定立项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 (四)中国证监会其他部门对规章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部门未与其充分协商的; (五)规章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其关系紧密,起草部门未充分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的; (六)规章送审稿等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