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九条

起草完毕后,起草部门应当制作下列材料并移送审查: (一)规章送审稿; (二)规章送审稿的说明,包括制定规章的必要性、规定的主要制度、有关方面的意见及其协调处理情况等; (三)其他有关材料,包括所规范领域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数据、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汇总的意见、调研报告、公开征求意见报告、座谈会报告、论证会报告、听证会报告、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等。 移送审查的规章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起草部门共同起草的规章送审稿,应当由该几个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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