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七条

起草规章,应当注意与现行规章的衔接。新起草的规章拟取代现行规章的,应当在草案中写明拟废止的规章的名称、文号;新起草的规章对现行规章的部分内容予以修改的,应当在草案中写明所修改的规章的名称、文号、条款或者内容。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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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