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三条

起草部门可以邀请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和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期货市场行业协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全国性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以下简称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的公职律师等法制工作人员,以及有关专家、单位参与起草工作。 起草部门拟委托有关专家、单位起草规章草案的,应当商法制机构后报中国证监会负责人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将起草工作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起草部门、参与或者接受委托起草规章的有关人员、单位应当遵守保密等制度。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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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