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立 项

第十条

在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执行过程中,中国证监会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调整建议,对拟增加的规章项目应当进行补充论证,并向法制机构报送立项申请。法制机构应当对立项申请进行审核,报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纳入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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