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

第六章 期间、送达

第八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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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