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第六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当场查处违法行为,办案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当场调查违法事实,收集必要的证据,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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