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

第六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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