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

第六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本部门印章。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四)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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