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

第六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五)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本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案件,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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